企事业房产 移交三年内 租金渐调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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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11:39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福州市实施改革的市属企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移交管理暂行规定》日前出台。经国有机关批准的关闭、破产、撤销、改制的市属企事业单位在五区范围内的原有房产,由主管部门报经市财政局确认核实后,无偿划拨给房产中心,列入国有房产统一管理经营。接收的房产,可先按原企事业单位的租金标准执行,逐年调高,3年内与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的租金标准相衔接。接收的房产不符合房改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公开挂牌转让,原承租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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