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北区建委原副主任因受贿一审被判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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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12:07 重庆商报 | ||||||||
本报讯(记者徐勤邱旭 通讯员方剑磊) 昨日,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原江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江北区建委)副主任周杰涉嫌犯受贿罪(本报12月9日曾报道)一案已有结果。 法院经审理,确认周杰在兼任江北区滨江路建设投资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江北区汇江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负责人胡先钢,非法收受他人钱财71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另外,法院还查明,胡先钢还曾伙同周杰收受他人钱财61万余元。法院认定,周、胡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同时,法院还认定,在周、胡共同犯罪中,周杰安排胡先钢参与收受贿赂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先钢在犯罪活动中受周杰安排,参与事前共谋,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周杰在侦查机关主动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退还了全部赃款,依法对周杰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判决:周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胡先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