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闯祸父亲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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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1日05:20 深圳商报 | ||||||||
11岁女童驾车肇事造成2死2伤 女儿闯祸父亲获刑 【据新华社哈尔滨12月31日电】在父亲的默许下,一名年仅11岁的女孩驾驶车辆在马路上行进,不幸撞倒了4名在路边散步的老人,造成2死2伤的惨剧。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女孩驾车撞倒4老人 2004年7月13日19时左右,家住大庆市东湖小区的杨某等4位老人吃过晚饭后在小区内的天湖路上一边散步一边聊天,她们并排走在靠近人行道的马路上。突然,一辆丰田吉普车从她们的后面开过来,4位老人当场全部被撞倒在地,其中66岁的杨某、60岁的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66岁的刘某、67岁的郝某受伤。 肇事的女孩今年11岁,是一名小学5年级学生。肇事车辆司机王某是她的父亲,大庆石油管理局庆矿工程监理公司的专职司机。 据王某事后交代,当晚他私自驾驶单位的车辆拉着妻子和女儿到东湖小区收取电费。在王某妻子去收电费时,女儿央求王某要学开车,得到王某同意。于是,女儿便坐到驾驶员位置上,王某则换到副驾驶位置。女儿在王某的指挥下将车启动,以三四十公里的时速向前行驶。行至小区1103号楼附近,驾车的女儿看见路边有行人惊慌失措,等到王某发现险情抢过方向盘猛地向左转时,已经来不及了,4位老人全部被撞倒在地。 事故发生后,警方勘察认定车辆驾驶方负全部责任。由于肇事者年龄尚小,因此责任由其父亲承担,王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8月18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不驾车也犯交通肇事罪 10月13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系肇事车辆的固定驾驶员,案发时在车内应当驾驶车辆,对车辆负有使用和保管的义务。王某在明知女儿是只有11岁的未成年人、根本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允许女儿驾车导致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父亲代女担责有依据 大庆市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兴有说,本案的焦点在于:王某并没有自己驾驶车辆,为什么要对女儿的行为和后果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构成了犯罪? 戴兴有说,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主观上对女儿的放纵行为造成两个生命的毁灭,其社会危害性严重,而且其行为违反了《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有明显的违法性征,应当受到惩罚,因此具备了犯罪行为的3个特征。 戴兴有分析说,王某可能触犯的罪名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本案的审理法院判定其犯有交通肇事罪是适当、准确的。 作者: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