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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金 不打判决“白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1日06:0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一起车祸让两家人陷入困境:被撞者杨云全是家中顶梁柱,车祸让他丧失了劳动能力;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2万多元赔偿金。但肇事者廖纪洪却是一名贫困户,法官去廖家执行了20次,仍一无所获……

  在杨家陷入绝望的时候,一项救济措施在绵竹法院的努力和当地党委、政府的批准下推出:财政划拨20万元专款设立“司法救助基金”,案件无法执行但申请人确有困难,经批
准后可以从“救助金”中领取一定费用先予垫付,杨云全成了这项新举措的第一名受益人。德法办本报记者黄庆锋 实习生梁洪 为您报道司法救助金·事件一起车祸 毁了两个家庭

  2001年1月19日,对绵竹市土门镇邓林村3组杨云全一家来说是个惨痛的日子。当天,杨云全从镇上沿公路回家。离家还有一公里路程时,一辆火三轮突然从身后向他猛烈撞来,杨倒在血泊中昏迷过去……经过全力抢救,杨挽回了性命,但头部左面严重凹陷,记忆力下降,丧失劳动能力。

  30多岁的杨云全是家中的顶梁柱,本来已够拮据的杨家雪上加霜,陷入困境。肇事的火三轮师傅廖纪洪卖掉火三轮为杨支付了几千元医疗费后,再也不给钱了。为此,杨云全将廖纪洪告到了绵竹法院。当年9月,该院判决廖赔偿杨各项费用共2.1万余元。司法困境20次执行均无效

  判决生效,廖纪洪依然没有履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绵竹市执行局干警了解到的情况出人意外,廖纪洪是当地的贫困户,孩子读书也靠村上救助。“我愿意给,只是没有钱。”廖纪洪说。经查实,被执行人廖纪洪的确没有履行能力,法院无可奈何。

  然而,杨云全一家却过得更为凄惨:杨伤势未愈,妻子深受打击又突发精神病!杨云全屡屡找到执行干警请求主持公道。执行干警带着杨云全,依法对廖家进行搜查。“从2001年年底开始,我们前后3次搜查廖家,还邀请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一同前往,执行了20次,但毫无进展。”承办干警无可奈何,杨云全满腹怨言,廖纪洪一脸苦衷,这起执行案遭遇少有的尴尬。突发“奇”想4人渡过难关

  杨云全带着妻子屡次来到绵竹法院向该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任清云寻求帮助,任院长陷入了沉思:这是一起极为特殊的执行案,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家境都极为贫困。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遇上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中止执行。类似案例在法院已有几件。可是,法院难道就这样眼巴巴地看着申请人陷入困境?

  建立司法救助基金的想法在任副院长的脑海中产生。由财政划拨专款,遇上案件无法执行但申请人确有困难的情况,经严格的程序批准后可以从“救助金”中抽取一定费用让当事人渡过暂时的难关,法院再继续执行,填补所抽取的费用。令任院长高兴的是,这一想法立即得到法院领导及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2004年3月,经绵竹党委、政府批准,财政划拨20万元专款正式成立“司法救助基金”。

  任副院长介绍,使用“救助金”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都是自然人;双方当事人生活确有困难。符合条件者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向当地政府、基层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经现场查实后由执行干警递交书面申请,再层层递交法院负责人、市政法委领导小组审批,得到批准后才能从“救助金”里支取。支付金额也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形,酌情考虑几百到数千元不等,每年一般支付3~5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春节及五一、十一等时段。这笔基金目前由法院设立专门账户代管。

  任院长称,向当事人支付“救助金”只是帮助他们暂度难关。法院将继续加大力度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一旦得到执行,法院将首先把执行款填补到“救助金”里。2004年4月30日,绵竹法院首次发放“救助金”,第一位受益人就是杨云全。杨这次领取了3000元现金。截至12月,已有4名当事人得到“司法救助金”的帮助,领取金额共2.7万元,其中杨云全领取了1.6万元。解决执行难不打法律“白条”

  四川省高院执行局局长罗书平认为这项举措体现了既体现党委政府的“执政为民”精神,也体现法院的“司法为民”宗旨。

  记者:你觉得这一新举措对于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究竟能够起到多大的作用?

  罗:2004年4月下旬我得知该院推出了这一举措,觉得非常好。执行难是全国法院系统普遍存在的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法院有权判决他们输官司,但无法让没有履行能力的人执行。尽管法院没有任何过错,但当事人往往会认为是法院在打“白条”。绵竹法院的这一举措可以化解其中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部分自然人当事人的矛盾,为他们真正办了一件实事。当然,仅凭这一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要解决执行难,除了得到党委政府的支持外,我们还需要想很多办法,多途径多渠道来解决。

  记者:“司法救助基金”支付给了申请人,执行干警肩头的责任轻了。这一举措是否会导致执行干警积极性下降?

  罗:从形式上看,这一举措好像是“‘老赖’消费,政府买单”,但它实质上是解决生活确有困难的自然人的暂时困难。即便是给了“救助金”,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还款义务解除,执行案也并未就此了结。加大力度继续执行依然是承办人的责任。另一方面,救助金支付给申请人后,承办人在接待、对当事人解释上耗费的时间将大量减少,可以集中精力执行其他案件,对他们的工作也有利。

  记者:有人谈到绵竹法院之所以能设立“司法救助基金”是因为当地财政有实力,财政不好的地方设立不现实?你怎样看?

  罗:我认为财政资金绝对不应成为难题,拿出一二十万对任何县市来讲都有这个能力。即便是财政实力差些,少拿些钱设立“司法救助基金”总是可以的。这也能解决很多最棘手、最尖锐的问题,对政府、对法院,特别是对普通老百姓都有好处。从实践中看,往往引发激烈矛盾的就是这些小纠纷,而政府、法院等在解决这类矛盾时都将花去大量的精力和财力,细算下来也许还会超过设立“司法救助基金”的花费。

  记者:是否打算在全省法院系统推广?

  罗:设立“司法救助基金”既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也需要和多个部门协调。而各个地方都有自身的特殊情况———各部门认识是否到位、政府是否支持、财政情况如何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都不能实现。但是,我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推行这一新措施,发动社会力量一起来关注执行案中的弱势群体。司法救助金体现对百姓关爱

  德阳市中院副院长欧可能称,这是一项充满人文关怀的制度,在全国法院首开先河。

  记者:作为“司法救助基金”酝酿出台全过程的参与人,您对这一措施有何评价?

  欧:执行难是个普遍问题。有的案件因被执行人找不到或根本就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法院无法执行。另一方面,有的当事人连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同样无法执行。2003年8月,绵竹法院创新地提出设立“司法救助基金”的构想,这是解决特殊案件执行难问题的一种实在的办法。

  记者:被执行人会不会认为有了“司法救助基金”,自己就可以不认账?

  欧:这完全是多虑了。准确地讲,“司法救助基金”的性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虽然财政暂付了部分执行款额,但法院的执行并没有停止,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对这类型案件的要求将更为严格,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依法、及时予以执行。同时,法院还会尽量帮助被执行人劳动自救。

  记者:这项措施会延续下去吗?

  欧:“司法救助基金”是一种司法救助行为,可以解决司法领域内出现的一些矛盾,这项措施应该说是具有生命力的。

  记者:如何保障“司法救助基金”良性发展,20万元用完了怎么办?

  欧:一是通过执行回转,填补垫付的执行款。当然,不可排除有部分资金永远也拿不回来,这就需要当地财政进一步填充。此前,绵竹党委政府已明确表示支持该措施。一二十万对于一个县级市财政来说并不是难题,却能解决许多问题,这体现了政府、法院对老百姓看得见的关爱。

  记者:如何保证“司法救助基金”得到公平公正的使用?

  欧:申领救助金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和审批程序,不是哪一个人说了就算。我们要求,救助金一定是用在最需要的人身上。

  记者:“司法救助基金”的实施效果如何?你觉得还需要有哪些改进?

  欧:效果很不错,有的申请人以前对法院很不理解,现在也通情达理了,应该说达到了我们预期的效果。我觉得目前有3方面需要加强:首先,统一认识至关重要,当地党委政府、法院的认识都必须到位。目前还是有人不够理解,这是这一举措最大的难题;二是加强基金使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防止腐败发生;三是经过逐步完善,形成制度化。

  记者:是否准备在更大的范围推广?

  欧:2004年11月,我们计划于2005年年初在德阳条件成熟的部分基层法院开展这项工作,现阶段正在积极酝酿和准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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