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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写入深圳法规 在地方性法规属首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1日09:1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月1日电香港大公报消息,在日前结束的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等社会关注问题写入法规条文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被获得高票通过。

  舆论监督条例高票通过

  这在全国地方性法规还属首次。深圳大学当代政治研究所所长黄卫平对记者解读相关条款时表示,此二条法制化非常有意义,相关条文高票通过也反映当地政府敢于接受舆论监督、不护短的勇气,相信此举必将得到新闻单位和社会的广泛认可。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明确规定,“新闻工作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对“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咎辞职”入法意义深远

  黄卫平指出,目前中国还没有新闻法,《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有更规范的表述,今后新闻单位依法享有采访的权利,在采访中如果受到阻挠,可以据此投诉或者追究相关部门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而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更要有法律意识,尽可能为新闻记者采访提供便利条件。

  关于“引咎辞职”制度上升为法规形式,黄卫平的解释是,全国人大正在审议的国家公务员法有这方面的内容,但深圳先走一步,意义亦非比寻常。

  他说,理论上,官员给党和政府制造了丑闻就应该立刻辞职,然后有关部门再调查研究,如果证实是冤枉再作澄清或其它处理,政府绝不能捂盖子,更不能官官相护,这样才能保住政府的声誉。

  黄卫平认为,个人的荣誉应该让位于政府的声誉,从法律上讲,过错的制造者,特别是政府官员更应该为自己的失职而负上责任。(黎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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