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确立新闻媒体监督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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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1日09:42 齐鲁晚报 | ||||||||
据新华社深圳2004年12月31日电(记者李南玲)《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30日获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这个《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对其宣传报道负责。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新闻工作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 “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反映的问题,可能涉嫌职务犯罪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其中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可以将调查处理情况向新闻媒体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