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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伤待遇人均上调63.88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1日09:43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晨报讯昨天,记者从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获悉,全市工伤保险待遇人均将上调63.88元。本次调整从2003年7月份开始执行,至当前一年多的补发金额将直接发到调整人员的账户中,预计本月可发放到位。

  据介绍,此次定期待遇调整对象有三类人员:因工负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
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

  定期待遇调整共涉及三类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74.00元;二级每月增加70.00元;三级每月增加65.80元;四级每月增加61.70元。人均每月增加63.88元。护理费调整标准分别为: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41.00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32.90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4.70元。人均每月增加30.05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分别为: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32.90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24.70元。

  另外,对于未参保的工伤人员,原来由单位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支付工伤定期待遇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仍由原支付单位支付。

  作者:端木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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