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确立新闻媒体监督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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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1日09:53 汉网 | ||||||||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去年12月30日获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这个《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 《条例》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对其宣传报道负责。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工作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
另据新华社电中共海南省委日前出台了《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这个《规定》支持和规范了舆论监督工作,为舆论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