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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2004年十大文化法治热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1日10:47 中国西藏新闻网

  1 冒牌书法引发书画市场大幅震荡

  2004年1月19日,北京某媒体刊登了一篇题为《启功怒斥不法之徒》的报道,说荣宝拍卖行2004年1月迎春书画拍卖中由“某委托人送拍的25件启功作品”,在被启功先生认定为假货后,依然上拍,且最终有22幅作品成交。此后,中国艺术报记者又专访启功先生,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报道,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书画市场假货充斥的现象受到全社会
的关注。(中国艺术报2月6日一版及《中国收藏》专刊一版)

  点评:类似事件在拍卖业早就屡见不鲜,只不过这次因为启功先生的巨大声望才引起这么大的反响。这一事件从道德自律、法律规范两个方面给拍卖企业敲响警钟,同时凸现了拍卖法的缺陷。在现行法律下,拍卖公司其实并不承担必须对拍品进行真伪鉴定的责任和义务,而是否能够做到行业自律又让人担忧,这种情况下究竟谁来保障竞买人的利益,谁来为拍品真伪做鉴定?当然,拍卖业不保真是国际惯例,但中国书画造假规模之大举世罕见,但愿这一事件能让人们更多关注中国艺术品市场的未来发展。

  2 卡拉OK业的午餐不再免费

  自今年3月1日开始,受中外数十家唱片公司的委托,北京两家律师事务所联合国内50家大中城市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向全国1.2万多家卡拉OK经营者寄出首批律师函,就此拉开了我国今年在音像领域最大规模维权行动的序幕。律师函要求卡拉OK经营者停止擅自使用权利人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卡拉OK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这次行动的委托人都是华语圈里最著名的唱片公司,包括环球、华纳、百代等国际唱片公司和内地的中唱、太平洋、新时代、中国音乐家等公司。在此之前,国内一些律师事务所曾经展开过维权行动并均获胜诉。北京的两家有卡拉OK经营业务的企业分别被判决向权利人赔付3万元和2.3万元。目前维权行动还在继续。

  点评:这一系列维权行动之所以成为热点,大概是因为卡拉OK太常见了,人们熟视无睹,再就是如果一旦胜诉,对整个行业的命运具有重大影响。其实集体诉讼是一种在国外很常见的诉讼形式,无论对于原被告还是司法机关,都可以有效节约诉讼成本,同时可以扩大影响。而在大规模的诉讼开始前先投石问路,显示了熟练的诉讼技巧,值得学习。这起案件也暴露出我国著作权法的不足。由于在著作权法上,音乐电视、卡拉OK作品的属性并没有明确,导致卡拉OK企业一向把卡拉OK作品视为音像制品,享用了这么多年的“免费午餐”。所以,这一事件也能帮助人们重新审视著作权法中较为模糊或者没有对新生事物进行规范的地方,并使之完善起来。

  3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日益增多

  在今年5月召开的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第七届会员大会上,该协会作为发起单位,联合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城市影院发展协会、中国音像协会筹备成立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目前,该协会的筹备工作正在进行中。该协会将是我国电影界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够采取包括调查取证、协调行政查处、提起诉讼和仲裁在内的一切行政、法律措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点评:今年我国各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继成立,上海有了文化艺术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和鉴定中心,中国曲协、中国摄协等也在积极酝酿成立相关机构。其背景是作为著作权法配套条例之一的集体管理条例的出台和中国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著协的日益壮大。现在很多被侵权的艺术家不去打官司,主要原因是对法律不熟悉或者支付不起时间成本。相信类似的组织会越来越多,而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也不应仅仅是收钱这么简单,应使艺术家的作品更有效地和艺术市场进行衔接。但是,集体管理组织本质上也是一种中介,中介费用的标准如何确定,如何对这样的组织进行监管也应提上议事日程。

  4 “义演”明星被迫退款

  2004年6月11日,一场名为“希望之声”的“慈善”演出在成都市体育中心举行,参加演出的有港台及内地12名演艺人员。但是这次慈善演出活动不仅未能为慈善事业筹集资金,反而给当地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7月初,经过调查,相关部门对参与其中的两家文化公司分别给予停止半年涉外演出经营资格并罚款及追缴非法所得的处罚决定,而参演明星必须退还所收酬劳。

  点评:假义演、真收钱,这场闹剧从曝光到最后解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媒体的强势介入。可以设想,如果没有媒体介入,这一事件能否迅速得以解决呢?义演是调动社会资源救助弱势群体的善举,在国外慈善演出的流程相当规范,这一事件促使人们关注国内义演中的暗箱操作,同时说明一个良性透明的演出市场尚未完全建立。

  5 电影促进法蓄势待发

  从6月中下旬起,全国35条院线下属的几百家影院都陆续收到“《电影促进法》调研”问卷,为正在拟定过程中的《电影促进法》提供真实的民间声音。类似的调查还将在全国具有代表性的制片厂、电影从业者、发行部门等全面展开,其涉及面之广、问题之深入,都属国内首次。《电影促进法》调查问卷返回广电总局电影局后,这些民间的声音将直接影响到我国首部《电影促进法》的诞生。按照日程,8月至10月起草并形成《电影促进法》初稿;11月至12月,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研究论证。

  点评:这将是我国第一个电影行业的专业法。电影业内很多问题,如盗版横行、院线分账不透明以及题材方面的限制等,早已不是当初的《电影事业管理条例》所能解决,也无法以行业内部行政管理的方式解决,必须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下来,这样才能给电影产业的发展提供一个更规范的法制环境,该法中关于电影版权方面的规定也有利于提升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形象。

  6 白秀娥剪纸侵权案尘埃落定

  陕北剪纸能手白秀娥状告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侵犯其著作权一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后,判决两被告赔偿白秀娥8万余元并当面道歉。今年6月28日,此判决由北京市一中院强制执行完毕。1999年年底,白秀娥将其制作的数十幅蛇图剪纸提交给邮票印制局,邮票印制局选择了其中4幅,向白秀娥支付了资料费,但并未就该剪纸图样的版权转让等问题签订协议,也没有支付版权费用。自从有关媒体报道了解到自己的作品不知何时成为邮票后,这位来自黄土高原上一个普通村落中的剪纸能手走上了当时还完全陌生的法庭,走上了数年之久的维权之路。有人曾经认为,这是一场力量悬殊的较量,毕竟,她面对的是一级国家职能部门。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作出再审判决。因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数月内,国家邮政局并未执行法院判决,今年白秀娥遂申请强制执行。

  点评:此案案情相对而言并不复杂,但走出了个人面对国家职能部门,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可贵一步,可见民间维权意识在提高。还要提醒艺术家注意的是,法律意识的提高不仅仅是在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时要相信法律,更要做好预防侵权的准备。在出让作品时要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这起案件还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就是赔偿数额,如何根据侵权范围、侵权所得以及侵权行为的不同属性确定赔偿数额,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新课题。

  7 行政许可法规范文化产业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众多法规、规章都随之进行了修改,其中涉及文化艺术领域的不在少数。不论全国性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及影视剧申报制度,还是地方性的《北京市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都在调整之列,涉及文化部、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基本上都在第一时间完成了新法规的起草或旧法规的修订。

  点评:行政许可法不仅要求这一系列法规在审批内容、审批时限等方面进行修订,更重要的是行政许可法所体现的现代行政观,就是下放主动权给从事文化产业的经营者。而且如果经营者的申请不被批准,还第一次拥有了知情权以了解不获批准的原因。从事前审批到事中监督,政府职能部门的角色在调整,行政许可法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原因就在于此。由此,今后老百姓开画廊的门槛大幅降低了,画廊想要增加拍卖业务也容易了,影视剧拍摄的申报程序简化了、周期也缩短了……这一系列举措将大大活跃以后的文化艺术市场。

  8 中国批准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8月28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于2003年11月3日在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或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例如民间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皮影、剪纸、绘画、雕刻、刺绣、印染等艺术和技艺等。12月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张学忠大使向该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递交了由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批准书。

  点评: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受现代化进程的冲击,再加上人们观念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比起有形遗产有着比较大的差距,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尚处于脆弱的境地。加入这项公约后,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就有了一个比较高的起点。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国际公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为了尊重各国不同情况,该条约并未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认定标准和保护工作的衡量标准,所以,如何执行条约内容就显得格外重要。

  9 不同声音交锋世遗景点门票价格听证会

  11月30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故宫、天坛、颐和园、八达岭长城、定陵、长陵等世界文化遗产调整门票价格举行听证会。6处景点的工作人员陈述,6个世界文化遗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低于国内同类景点门票价格,在目前条件下,单靠政府财政扶持,景点很难做到完善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20名代表参加了当日的听证会,代表们对门票涨价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点评:听证会,一个近年来屡次进入人们视野的新鲜名词,终于第一次进入了文化界。与各地很多名胜古迹门票价格说提就提的行为相比,在北京举行的这次听证会体现了更多的人文关怀。听证会的形式为各方声音提供了博弈场所,能够有效地消解对立情绪。由于这种听证会涉及普通百姓的文化消费,大众参与性是专业性较强的听证会不可比拟的。可以预期,今后在文化艺术市场的政策性变动前将能听到更多民间的声音。

  10 网络著作权有了新的保护办法

  华夏电影发行公司起诉中华网提供美国好莱坞大片《终结者3》网络下载;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起诉北京首都在线侵犯录音制作者权;郑成思等7位学者起诉书生网……除了这些林林总总的案件,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研讨会也是一轮接着一轮。从年初到年末,管理者、著作权人、网络服务商、网络用户的声音交织在一起,此起彼伏。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网络上复制和发行盗版软件、非法下载音乐、文学作品这种“在线盗版”的犯罪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这一规定的明确,使相关的法律条款更具可操作性。

  点评:网络的虚拟性让网络世界的著作权保护成为一个世界性难题。

  即使有人认为“法律落后于技术、版权保护技术落后于盗版技术”,网络维权仍然一刻不能停止,如果网络侵权现象得不到制止,在现实中人们的一切努力都将付之东流,因为现实中的大部分侵权行为可以转到网上进行。这一司法解释的施行,将有力地维护网络著作权,打击犯罪。但是这一司法解释还是有不够明确细致的地方,据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称,将非法复制的作品放在用户终端存储器上,供其他用户通过PeertoPeer(简称P2P)的方式下载的,是否属于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网络传播?事实上,大多数通过P2P方式传输的数据信息,都是由网络经营者制作并存放在一个设定为终端的存储器上,供其他用户下载的。如果不对这种传播方式加以制止,著作权保护的目标也难以实现。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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