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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许11岁女童驾车 两死两伤父亲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1日13:15 今晚报

  新华社哈尔滨12月31日电(范迎春李丽娜)在父亲的默许下,一名年仅11岁的女孩驾驶车辆在马路上行进,不幸撞倒了4名在路边散步的老人,造成2死2伤的惨剧,此案在当地引起很大震动,在处理过程中引发很大争议。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女孩的父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女孩驾车撞倒散步老人

  2004年7月13日19时左右,家住大庆市东湖小区的杨某等4位老人吃过晚饭后在小区内
的天湖路上一边散步一边聊天,她们并排走在靠近人行道的马路上。突然,一辆丰田吉普车从她们的后面开过来,4位老人当场全部被撞倒在地,其中66岁的杨某、60岁的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66岁的刘某、67岁的郝某受伤。

  天湖路在小区内,又是一条很宽阔的马路,可以并行8辆车。因此几位老人无论如何没有想到遭遇飞来横祸。据目击者说,当时吉普车的速度也并不快,略微往旁边拐一下就可以轻易地绕过散步的老人。看到出了事,目击者第一个反应是司机喝醉酒了,没想到坐在驾驶员位置上的竟然是一个小女孩。

  肇事的女孩今年11岁,是一名小学5年级学生。肇事车辆司机王某是她的父亲,大庆石油管理局庆矿工程监理公司的专职司机。

  据王某事后交代,当晚他私自驾驶单位的车辆拉着妻子和女儿到东湖小区收取电费。在王某妻子去收电费时,女儿央求王某要学开车,得到王某同意。于是,女儿便坐到驾驶员位置上,王某则换到副驾驶位置。女儿在王某的指挥下将车启动,以三四十公里的时速向前行驶。行至小区1103号楼附近,驾车的女儿看见路边有行人,曾经鸣笛示意避让,但几位老人没有在意。眼看离得越来越近,女儿惊慌失措,等到王某发现险情抢过方向盘猛地向左转时,已经来不及了,4位老人全部被撞倒在地。

  事故发生后,警方勘察认定车辆驾驶方负全部责任。由于肇事者年龄尚小,因此责任由其父亲承担,王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8月18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判女孩父亲犯肇事罪

  10月13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酒后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给其11岁的女儿无证驾驶,造成2死2伤的严重后果。按照交通警察部门的认定,4位行人无责任,驾车者负全部责任,王某作为驾车者的监护人,应当对事故承担全责,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中的被害人杨某和裴某因交通肇事死亡、另2人受伤这一严重损害结果的发生,并非被告人王某造成的,而是其女儿的行为造成的。王某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理应承担事故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被告人王某既不是本人驾驶肇事车辆,也不是肇事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他当时只是对女儿要求驾车采取了放任而非支持的态度,因而其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系肇事车辆的固定驾驶员,案发时在车内应当驾驶车辆,对车辆负有使用和保管的义务。王某在明知女儿是只有11岁的未成年人、根本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允许女儿驾车导致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公诉予以支持,对辩护人认为王某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意见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可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72条、第73条规定,判决王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决后,王某没有上诉。代女担责的法律依据

  大庆市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兴有说,本案的焦点在于:王某并没有自己驾驶车辆,为什么要对女儿的行为和后果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构成了犯罪?

  戴兴有说,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具备3个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其中社会危害性是基本属性。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主观上对女儿的放纵行为造成两个生命的毁灭,其社会危害性严重,而且其行为违反了《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有明显的违法性征,应当受到惩罚,因此具备了犯罪行为的3个特征。

  戴兴有分析说,王某可能触犯的罪名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本案的审理法院判定其犯有交通肇事罪是适当、准确的。

  从细节说,王某的女儿驾驶车辆的时候得到了王某的允许,因而导致了交通肇事的后果。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一般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仅对部分严重刑事犯罪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王某的女儿不承担刑事责任。作为车辆的使用者和保管者,而且又是肇事者的法定监护人,王某必须对这起交通肇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戴兴有说,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形。按照新近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王某纵容没有驾驶证、未成年的女儿驾驶车辆,是一种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而因为这个行为导致的交通肇事,王某无疑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个法律责任不仅包括其作为女儿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包括作为肇事车辆使用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戴兴有说,这是一起令人痛心的交通肇事案件。除了对死伤者及其家属造成的重大伤害之外,对于肇事者这个11岁的女孩来说,要忘记这个噩梦想必也需要相当长时间。这个事件还提醒每一位机动车驾驶员,切记不能将自己的机动车强迫、指使、纵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驾驶,否则就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如果因此造成严重后果,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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