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今起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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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1日13:46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周敏报道:1月1日起,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将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改的,将强制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这是《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的,也是全国首部将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两方面内容规范在同一条例中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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