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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后遗症可受资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1日14:14 扬子晚报

  天津讯 记者昨日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帮助非典治愈后仍留有后遗症的患者及时得到治疗,天津市制定了《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有关后遗症治疗工作的若干规定》。

  三类疾病可享医疗费赞助2003年被诊断为非典的患者,出院后经本市统一组织的医学检查,由医学专家组集体诊断,患有下列无其他原因可以解释的疾病的,可以按照本规定享
受医疗费用资助。 一 呼吸系统的弥漫性间质纤维化;间质性肺炎;机化性肺炎;局灶性纤维化。二运动系统的股骨头缺血性病变及坏死;髋关节滑膜炎。 三 按照国家规定,经非典防治专家组集体认定属于非典后遗症的其他疾病。

  因公 工 患病按规定支付因公工感染非典,患有上述后遗症的,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全额报销;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参加了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市财政共同负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结算和支付全部费用,其中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的部分,由市财政拨专款补充;未参加工伤保险也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规定给予全额报销。

  要遵循医保三目录按规定接受医疗费用资助的,对上述后遗症的诊治,应当严格遵循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三个目录之外的部分由患者自行负担。(侯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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