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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选登:不应由人质亲属支付赎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1日14:42 金羊网-羊城晚报

  魏文彪

  据2004年12月27日《郑州晚报》报道,2003年11月26日,河南安阳王军元的儿子王刚被人绑架。安阳市文峰公安分局刑警大队队长邹东波和同事让王军元支付部分赎金以迷惑绑匪,绑匪在收到由王军元支付的22万元赎金后将王刚放出。但该案主犯在随后的另一起绑架案中被警方当场击毙。事后查明,王军元支付的22万元赎金已被犯罪嫌疑人挥霍一空。在多
次向警方讨要22万元无果后,王军元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讨回赎金。而刑警大队队长邹东波等人感到委屈与困惑。

  绑架案破获过程中的赎金到底该由谁出,尽管当前法律尚缺明确规定,但由警方垫付更合情理,也更能体现司法机关的职责意识,凸显对于公民权利的尊重。

  由于破案与解救人质的具体方案由警方决策及实施,因而由此带来的风险包括赎金风险理应由作为决策与实施者的警方来承担,而断没有由无权参与决策的人质亲属来承担的道理。除非出现警方无法预料与控制的“不可抗力”因素,人质家属报案后,人质安全及警方决策可能导致的包括赎金在内的风险都应由警方承担。也就是说,只要警方不出现失误,人质安全理应得到保证,而如果警方没有收回支付的赎金,由于决策者是警方,所以也应由警方承担损失。

  因而,在发生绑架案后,当解救人质需要支付赎金以迷惑绑匪时,应当由警方筹集资金,或向银行等方面担保贷出,或先从某种资金中支出垫付,而如果出现最终不能返还局面,则这种损失就应归入“国家赔偿”范畴,即由国家代表警方承担损失。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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