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选登:“性贿赂” 刑法不管,党纪当究(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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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1日14:42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对于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分局前局长安惠君性贿赂一案,深圳市检察院称,检察机关只调查其贪污受贿行为,“是否涉嫌性贿赂不属检察机关侦查范围。”(《新京报》2004年12月30日) 虽然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对应当立法打击“性贿赂”的呼声很高,但毕竟我国刑法至今没有把“性贿赂”列入犯罪的范畴。根据我国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不越权办案的做法是值得尊重的。 但按照有关党的纪律处分规定,安还是应当被追究。中纪委颁布的《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或诱骗等其他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在检察机关对此问题没有调查权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此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最终给媒体和公众一个说法。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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