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海事庭应受害渔民的申请,依法在天津港扣押了香港润昌船舶运输有限公司所属伯利兹籍“润昌8”号轮。
2004年8月20日凌晨,被告所属的伯利兹籍“润昌8”号轮在38°40’88”N,119°08’54”E附近海域与原告所属“冀滦渔3455”渔船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渔船沉没,7名船员落水。事发后,被告仅提供了远远低于损失额且被担保人名称不一致的瑕疵担保后逃之夭夭。
原告蒙受巨大损失,捕捞生产停滞,生活困难。该案涉及受害渔民切身利益,海事庭法官对此高度重视,收到扣船申请后立即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虽然肇事船舶已逃逸,法官们并未放弃,考虑到肇事船舶可能变更船名,法官们及时搜集船舶的详细资料,将其生产厂家、发动机型号及其曾使用过的船名等数据一一提供给海事局,在海事局的协助下很快获取了船舶进港的动态。时间紧迫,合议庭一方面告知申请人提供可靠的担保,一方面抓紧制作法律文书,随时准备采取保全措施。在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据及担保得到落实后,法官们立即对该轮实施扣押。为下一步审理创造了条件,也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有效的保障。目前被告已提交了足额、有效担保,我院及时对船舶予以放行。此案即将开庭审理,受害者不再为将来无法有效执行而担惊受怕,肇事者也不再为船舶无法运营而惴惴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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