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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扣押改为活扣押 当事人检讨又致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1日17:23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因耽心法院扣押船舶造成公司营运损失,船主召集人手阻扰法官执行公务。法官弄清原委,向船主耐心宣传法律,解开其心结,化解了矛盾解决了难题。2004年12月20日,这名船主自发给广州海事法院江门巡回法庭写来检讨信,对自已的过激行为表示歉意,并表示今后一定要做学法守法的好公民。

  船主张某是广东珠海人。2003年,与老乡李某共同出资购买“粤珠海货0002”轮跑货
运,并成立珠海弘立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同年3月,双方约定由张某独自承包该轮,并按月向李某交纳承包费。2004年4月承包合同到期后,张却分文未付。2004年12月9日,李某即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扣押“粤珠海货0002”轮,并要求张艳萍提供145,000元的担保。法院经过审核,当天做出扣押“粤珠海货0002”轮裁定。

  12月9日中午11:00,广州海事法院江门巡回庭谢辉程和刘晓牧两位法官赶到“粤珠海货0002”轮停泊的广东珠海香洲港,准备登轮实施扣押船舶。船主张某得知消息后,马上打电话叫来十几个人。他们围住法官,情绪激动,对扣押船舶文书拒不签收。 法官们考虑,即使船主不签收文书,法律上也有留置送达的规定,也能达到扣押船舶的目的,但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由于船主态度恶劣,无法与之交谈,法官们与当地海事部门取得联系,在他们的帮助下双方一同做张某的工作。

  在交谈中,法官了解到,“粤珠海货0002”轮是船务公司唯一的一艘货轮,由于与香港方签订有运输合同,货轮每周一、三两天必须将货从香州货运码头运到香港。如果船舶被扣押,船务公司将对香港方形成违约,这就是他们阻止法官扣押船舶的原因。法官了解原因后,对船主耐心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告知她法律上有一种灵活扣押船舶的形式叫“活扣押”,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处分或者抵押等方式扣押,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法官们入情入理的分析让船主如梦初醒,她表示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在扣押船舶文书上签字。

  12月15日,张某经过协商与李某达成一致意见,将其两套房产与2万元现金作为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船舶的扣押,同时对船限制处分,允许其继续经营。12月16日,法院作出裁定,变更扣押形式,允许“粤珠海货0002”轮继续营运,但不得转让和抵押。(胡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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