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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管理办法施行 店家不开发票可投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2日03:11 重庆晨报

  本报讯(任明勇) 由国家商务部出台的首部《美容美发管理暂行办法》昨日正式施行。本报就有关规定提醒消费者,在美容院消费别忘索取“发票”。

  据了解,目前我市美容美发从业人员近13万人,大大小小美发美容店上万家。从业单位及人员难免龙蛇混杂,容易引起消费纠纷。昨日正式实施的《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后,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所以,市民在美容美发店消费时,一定要向店家索要“发票”,如店家不开,消费者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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