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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患癌职工可报药费1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2日09:07 齐鲁晚报

  新华社南京1月1日专电(记者邓华宁)南京市医保中心从1日开始,对门诊特定项目中患恶性肿瘤人员延长放化疗期,并增加2年延续治疗的待遇,以此计算,一名患癌职工最高可报销17.64万元门诊医疗费用。

  据了解,今后,恶性肿瘤6个月放化疗期结束后,仍需延长放化疗的参保人员,可以向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延长放化疗以3个月为一个周期,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
个周期。放化疗期待遇不得超过1年。恶性肿瘤放化疗期结束次月进入巩固期,巩固期为5年。

  以一名患有癌症的在职职工为例,按照自付比例10%计算,确诊患有癌症后首先进行放化疗期治疗,一般费用不超过15万元,医保基金最高可报销13.5万元;经过放化疗期的治疗后,职工进入了病情巩固期,为期5年,前3年每年限额治疗费用为1万元,医保基金最高可报销2.7万元,后2年每年限额5500元,医保基金可报销9900元;巩固期结束后,医保中心还延长了门诊两年的延续治疗待遇,每年限额2500元,最高报销4500元。据此计算医保基金最高可报销17.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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