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纪委书记看守所苦等四年终审被还清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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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2日19:59 现代快报 | ||||||||
三份有期徒刑14年的刑事判决书、四年多的看守所苦难生活,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原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南京市玄武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谭守香,坚定不移地不断上诉。“前途毕竟是光明的”,终于在2005年即将到来之际,他满怀祈望的终审无罪判决书到来了!2004年12月30日下午,在谭守香踏出看守所的第一步时,他满怀感慨地说:“法律终于还了我清白!”
涉嫌受贿四年前被捕 2000年6月24日,对于谭守香来说,这是人生最黑暗的一天,因为这天他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谭守香被依法逮捕。 不久,他的一些朋友即获悉———谭守香“落马”是因为南京市工行高新支行原行长眭振南(另案处理)的问题。1997年3月,工行南京分行组织对下属的高新支行账外违规经营问题进行查处。眭振南找到时任工行南京分行副行长、党组纪检组长谭守香,请谭帮忙减轻对自己的处理。1997年5、6月间,谭守香收受了眭振南的三次贿赂款,共计4万美元。当时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就称,“南京金融系统又挖出一条‘蛀虫’”。 但也有人闻后当即就表示这不可能,一位当时在南京工行任职的人士表示:“如果老谭当时真拿了眭的钱,他后来为什么还一直坚持举报?这不是把自己也往绝路上赶吗?” 三次判有罪两次重审 其实,这一案件的事实本身并不复杂,可此案却历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判决,又被江苏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紧接着南京市检察院又进行了两次补充侦查,南京市中院再次判处谭守香犯罪,该案的审理过程在近年来的南京审判史上极为少见。 第一轮:2000年11月22日,检方认为谭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而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0日,南京市中院经过审理认为“谭守香的供述与眭振南的证言在基本事实和情节上均吻合,且有其他证据印证”,故认定谭守香犯受贿罪,遂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1万元,受贿赃款331136元予以没收。 谭守香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谭守香收受他人4万美元的部分事实不清”,于2001年9月4日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第二轮:2001年11月20日,南京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根据控辩双方的意见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多项证据,于2002年3月14日,再次作出与一审完全相同的判决结果。谭再次上诉,江苏省高院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谭守香、听取相关意见后,报请高院审判业务的最高权威———审判委员会进行研究后,于2003年9月2日再次裁定撤销第二次判决,发回重审,并直接说明“第二次判决认定谭守香于1997年5、6月间收受眭振南4万美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三轮:2003年9月29日,南京市检察院主动要求撤回起诉获准。谭守香及其家人以为苦日子到头了,岂料同年12月1日,检方再次以受贿罪对谭提起公诉。南京中院审查认为,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决定不予受理。同年12月9日,检方补充侦查后再次公诉。2004年2月26日,南京中院公开审理此案,判决认定谭守香受贿4万美元事实成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谭守香无奈,第三次提起了上诉。这一次,江苏高院没有再发回重审,而是决定由自己审理。 谭守香终审被判无罪 2004年5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围绕着案件的两大焦点,法院进行了细致审查,并最终全盘推翻了原来的有罪判决。 焦点一:谭守香受贿动机和时间问题 谭守香曾承认收了眭振南的钱,并认为眭振南向其行贿的目的是为减轻处理,当时处分还没有下,其中有一次收钱是在晚上。其后,谭守香又多次辩解,他没有收过眭振南的4万美元。而行贿人眭振南证明行贿是为了得到重新提用,所以在其被处分后实施,且三次送钱都在中午。这些证据表明,二人对行贿、受贿的背景、给付时间及动机等方面的供证存在矛盾,相互不能印证,且谭守香随后又辩解否认收受贿赂的事实。 焦点二:眭振南取得巨额现金的时间 认定眭振南收到证人归还其35万元现金的时间,是确定眭振南在本案中有无行贿资金来源的关键事实。根据相关证据表明,眭振南有关行贿用的35万元,是在其受处分后不久取得的,这与其他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同时,证人陈某关于35万元归还时间的证言也前后不一。由于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认眭振南用于兑换4万美金的35万元的取得时间,所以既无法确定眭振南的行贿时间,也无法确定此款系眭振南当时向谭守香行贿的款项。据此,原判决认定眭振南在1997年5、6年间行贿的事实,不能在排除矛盾的基础上得到本案相关证据的支持和印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谭守香于1997年5、6月间先后收受眭振南共4万美元贿赂的事实,谭守香虽曾有过供述,但其供述的重要情节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证人眭振南证言所述用于行贿资金取得的时间又与相关书证和其他证人证言不一致;谭守香的辩解和辩护人的相关意见经查未得到排除;出庭履行职务检察员的意见与本案事实和证据不符,故原判决认定谭守香犯受贿罪的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改判。 据此,江苏省高院终审判决,撤销南京市中院(2004)宁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谭守香无罪;本案扣押谭守香的财产予以发还。 还没有考虑国家赔偿 记者昨天了解到,谭守香在亲人们的迎接下回到家中,据谭守香的弟弟介绍,当大哥(指谭守香)4年后第一次回到家中,全家人顿时百感交集,全家人都非常感谢高院的这份判决书。当记者问及谭守香下一步有何打算时,谭守香说:“目前,最遗憾的就是老父亲还不知道判决结果就已经去世了,骨灰盒尚放在殡仪馆。我打算眼下就带着这份终审判决书到父亲的骨灰盒前给他看看,好让他老人家在九泉之下能够瞑目。” “是否准备申请国家赔偿,以弥补这么多年的损失?”这也是读者最关心的问题,对此谭守香告诉记者:“目前,我还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现在就想先休息一下,调养身体,再静静地思考思考。”(铁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