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前全市职工都应投医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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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2日23:40 新京报 | ||||||||
此前未参加医保人员工龄可计入缴费年限 本报讯 (记者郭晓军)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出通知,在今年4月1日前参加医疗保险的,工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除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及经批准可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外,全市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在4月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通知称,上述单位的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2005年3月31日之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5年4月1日之后其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计算。 同时,通知称,患有恶性肿瘤进行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以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等不具有劳动能力的外地来京人员,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额互助资金不予支付。 此外,参保人员在急诊抢救留观7日内死亡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