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小区须配青少年活动场所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2日23:40 新京报 | ||||||||
建成后不可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开发商不建将受处罚 本报讯 (记者谢炜) 今后,全市新建或改建的住宅小区,都须建设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部近日发文要求把设立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作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北京市建委有关负责人昨天介绍,小
针对目前在城市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建设中常常被忽视的青少年活动场所的问题,建设部去年12月底发出通知,提出力争在三至五年内,使全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有较大改观。其具体措施是,今后建设部在组织审查城市规划时,将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配置作为重要内容。 记者了解到,对于北京来说,今后的新建或改建小区中,人口规模在3万至5万人以上的,都要建设青少年文化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7000至15000人的居住小区要建设青少年文化活动站。未按规划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主管部门将责令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纠正,对拒不改正的将进行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成后,会不会成为“形象工程”,一段时间之后又被改成餐馆或其他经营性场所呢?对此,市建委负责人表示,小区里的青少年活动场所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据介绍,建成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将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要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对本小区内的青少年活动场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还要建立青少年活动场所安全责任制,防止使用中出现安全问题。 此外,根据建设部文件,社区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工程质量将受到严格监督,小区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严禁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有关部门将严把工序验收关和工程竣工验收关,不合格的工程决不允许交付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