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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市民办理房产事推诿拒绝将被追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3日05:40 华商晨报

  晨报讯(记者 陈嫣)老百姓今后到房产局办事儿,工作人员如有无故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从1日起被追究责任。

  近日记者从房产局获悉,《沈阳市房产局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下称新办法)2005年1月1日起将生效施行。

  以后老百姓到沈阳市房产局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房产交易、产权、发证、物业资质审批等,工作人员如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告知全部不予受理理由的,以及未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完成工作,在工作中适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措施条款不正确,违反法定程序的,都可向房产局设立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投诉举报。

  对于个别工作人员擅自摊派乱收费问题,将予以严惩。新办法特别规定:无法定依据收费;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或者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改变收费标准;不使用合法票据的,都将适用新办法的相关罚则。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轻者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重者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甚至免除行政职务。追究责任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

  行政过错构成违纪的,由监察部门负责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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