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规定: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有资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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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3日10:01 新华网 | ||||||||
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我省仅有部分设区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了资质认证,一些地方申报工作滞后,已经影响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开展。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12月31日后,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和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单位,不得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
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机构资质认证的工作进度。凡申报资质认证的专业技术机构,均应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证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证工作的通知》和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的要求,做好迎接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黄锦军)(来源:江西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