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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第一次汪辜会谈(199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3日10:11 中国台湾网

  1993年4月27日至29日,在海协会的倡议和积极推动下,经过峡两岸的共同努力,备受注目的第一次“汪辜会谈”在新加坡正式举行。这是海峡两岸授权的民间机构最高负责人之间的首次会晤,也是40余年来,两岸高层人士的首次接触商谈。尽管这次会谈只局限于民间性、经济性、事务性和功能性的范围,但其本身所具有的意义及对两岸关系的影响已引起台湾岛内的高度重视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峡两岸政策的调整,两岸的各种交流与交往进入持续调整发展的阶段。同时两岸间的民事纠纷、渔事纠纷以及走私、偷渡等问题也越来越多,且层面日益扩大,为两岸关系的发展增添了许多困难和麻烦,亟待解决。虽然海基会和海协会成立后,双方就上述问题进行过多次商谈,但由于接触层次较低,海基会所获授权不足及政治的影响等原因,进展一直不大,因而有必要由两会高层次负责人直接坐下来进行商谈,以早日解决这些问题。长期以来,大陆方面为解决这些问题曾多次提倡通过接触谈判解决两岸关系中的具体问题,经过艰苦努力,促成了第一次“汪辜会谈”,会谈于1993年4月27日上午正式在新加坡海皇大厦举行。

  会上,海协会汪道涵会长首先发言。他重申了这次会议是民间性、经济性、事务性、功能性的,充分说明了两岸经济交流合作的迫切性和必然性,并集中论述了两岸经济交流合作中的8个具体问题:(1)对两岸经济合作的基本主张;(2)直接“三通”应当摆上议事日程;(3)关于两会共同筹开民间的经济交流会议(制度)的建议;(4)台商在大陆投资和大陆经贸界人士访台问题;(5)两岸劳务合作问题;(6)台湾参与开发浦东、三峡、图门江问题;(7)合作开发

能源、资源问题;(8)两岸合作开发台湾海峡和东海无争议地区石油资源问题。此外,汪会长还就两岸科技、文化交流及两会会务问题提出了意见,阐明了观点。

  接着,辜振甫董事长就两会联系合作、共同打击海上走私、犯罪及两岸经济合作,青少年和科技文化交流等问题发表了意见,表示愿意设法促进两岸企业界人士互访与海协会商讨筹开民间经济交流会议及共同开发和利用资源与能源问题。辜振甫还表示,目前两岸情势还不能开放双向投资,但又强调希望大陆更具体地保障台商的权益,并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具体问题。此后,唐树备和邱进益就有关具体问题和双方存在的分歧的部分多次进行磋商和会谈。会议第3天,即4月29日上午,在唐邱会谈的基础上,汪道涵会长和辜振甫董事长代表两会正式签署了《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两岸挂号信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两会联系会谈制度协议》及《汪辜会谈共同协议》4个文件。至此,“汪辜会谈”顺利结束。

  “汪辜会谈”是海峡两岸高层人士在长期隔断之后的首次正式接触,是两岸走向和解的历史性突破,是两岸关系发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江泽民总书记对这次会谈给予高度评价:汪辜会谈是成功的,是有成效的,它标志着两岸关系发展迈出了历史性的重要一步。两岸及国际社会均对会谈普遍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具有相当深刻的政治意义”。首先,双方在会谈中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为今后各领域的互助合作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标志着两岸的“谈判时代已经来临”。第二,两会联系与沟通管道的确立,开启了两岸沟通正常化、制度化的大门,对今后两会领导人互访及解决两岸交往中存在问题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第三,会谈的成功有助于增进两岸的互信,说明只要双方本着“求同存异,平等协商”的原则坐下来谈,许多问题都可望得到解决。

  汪辜会谈共同协议(1993年)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以下简称海协)汪道涵会长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基会)辜振甫董事长代表两会于本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十九日在新加坡进行会谈。本次会谈为民间性、经济性、事务性与功能性之会谈。海协常务副会长唐树备、副会长兼秘书长邹哲开与海基会副董事长兼秘书长邱进益等参加会谈。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年度协商议题

  双方确定今年内就“违反有关规定进入对方地区人员之遣返及相关问题”、“有关共同打击海上走私、抢劫等犯罪活动问题”、“协商两岸海上渔事纠纷之处理”、“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及“两岸有关法院之间的联系与协助(两岸司法机关之相互协助)”(暂定)等议题进行事务性协商。

  二、经济交流

  双方均认为应加强两岸经济交流、互补互利。双方同意就台商在大陆投资权益及相关问题、两岸工商界人士互访等问题,择时择地继续进行商谈。

  三、能源资源开发与交流

  双方同意就加强能源、资源之开发与交流进行磋商。

  四、文教科技交流

  双方同意积极促进青少年互访交流、两岸新闻界交流以及科技交流。在年内举办青少年才艺竞赛及互访,促成青年交流、新闻媒体负责人及资深记者互访。促进科技人员互访、交换科技研究出版物以及探讨科技名词统一与产品规格标准化问题,共同促进电脑及其它产业科技之交流。

  五、签署生效

  本共同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三十日生效实施。

  本共同协议于四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董事长

  汪道涵          辜振甫

  两会联系与会谈制度协议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以下简称海协)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基会)为建立联系与会谈制度,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会谈

  海协会长与海基会董事长、视实际需要,经双方同意后,就两会会务进行会谈,地点及相关问题另行商定。

  海协常务副会长与海基会副董事长或两会秘书长,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在两岸轮流和商定之第三地,就两会会务进行会谈。

  两会副秘书长、处长、主任级人员,就主管之业务,每季度在两岸择地会商。

  二、事务协商

  双方同意就两岸交流中衍生且有必要协商之事宜,尽速进行专案协商,并签署协议。

  三、专业小组

  双方同意因业务需要,各自成立经济小组与综合事务小组。

  四、紧急联系

  双方同意各自指定副秘书长作为紧急事件之联络人,相互联系并采行适当措施。

  五、入出境往来便利

  双方同意因本协议所定之事由,相互给予经商定之两会会务人员适当之入出境往来与查验通关等便利,其具体办法另行商定。

  六、协议履行、变更与终止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七、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八、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三十日生效。

  本协议于四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董事长

  汪道涵        辜振甫

  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联系主体

  (一) 关于寄送公证书副本及查证事宜,双方分别以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相互联系。

  (二) 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二、寄送公证书副本

  (一) 双方同意相互寄送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副本。

  (二) 双方得根据公证书使用需要,另行商定增、减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

  三、 公证书查证

  (一) 查证事由

  公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应相互协助查证;

  1、 违反公证机关有关受理范围规定;

  2、 同一事项在不同公证机关公证;

  3、 公证书内容与户籍资料或其他档案资料记载不符;

  4、 公证书内容自相矛盾;

  5、 公证书文字、印鉴模糊不清,或有涂改、擦拭等可疑痕迹;

  6、 有其他不同证据资料;

  7、 其他需要查明事项。

  (二) 拒绝事由

  未叙明查证事由,或公证书上另加盖有其他证明印章者,接受查证一方得附加理由拒绝该项查证。

  (三) 答复期限

  接受查证一方,应于收受查证函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

  (四) 查证费用

  提出查证一方应向接受查证一方支付适当费用。

  查证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商定。

  四、 文书格式

  寄送公证书副本、查证与答复,应经双方协商使用适当文书格式。

  五、 其他文书

  双方同意就公证书以外的文书查证事宜进行个案协商并予协助。

  六、 协议履行、变更与终止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七、 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八、 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九、 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实施。

  本协议于四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代表          代表

  汪道涵         辜振甫

  唐树备         邱进益

  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通信学

邮政专业委员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挂号函件查询及补偿事宜,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开办范围

  本协议所称挂号函件系指信函、明信片、邮简、印刷物、新闻纸、杂志及盲人文件。上述开办范围双方得以书面协议增减。

  二、联系方式

  挂号函件之查询由中国通信学会邮政业务委员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或其指定之邮件处理中心(航邮中心)相互联系。

  其他相关事宜同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政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相互联系。

  三、传递方法

  挂号函件通过第三地转运办理。

  四、查询期限

  挂号函件查询,应自原寄本人交寄次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

  五、答复期限

  接受查询一方应于收受查询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

  六、缮发验单

  一方接收他方封来之函件总包、遇有挂号函件遗失、被窃或毁损等情形,应即缮发验单,由对方迅予查复。

  七、各自理赔

  挂号函件发生遗失、被窃或毁损等情形、概由原寄一方负责补偿,不相互结算。

  八、文件格式

  双方各依邮政惯例印制查询表格、验单、答复函及简函,相互认可后使用。

  九、 协议履行、变更与终止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与终止,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十、 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一、 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 生效实施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实施。

  本协议于四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代表          代表

  汪道涵         辜振甫

  唐树备       邱进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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