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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做法连起码的人情味都没有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3日10:5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陈远良曾多次被江西省建工集团派往赞比亚工作,期间被诊断为癌症晚期。病逝后,其妻向企业提出给予报销,丈夫医疗费用的要求,但遭到公司拒绝……

  2001年10月18日,陈远良与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海外部(甲方)签订了一份《外派人员合同》,合同规定,陈远良(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派赴赞比亚国家华港项目工作。合同期限暂定两年(从2001年10月19日起至2003年10月19日止)。”合同还规定,“合同期满
后,经双方同意,乙方仍在本项目工作,则合同自动顺延,继续生效,直至乙方停止该工作回国。‘乙方’因病无法坚持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此前,陈远良曾3次与省建工集团公司海外部签订《外派人员合同》赴赞比亚。这3次外派的具体时间是:1986年10月~1988年10月,1992年~1994年,1999年6月~2001年8月,每期两年。

  陈远良原是省建工集团公司下属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建筑工人。外派赞比亚的主要工作是担任水泥工工长,负责管理和组织当地劳力施工。据说,工程紧张时,陈远良曾一个人负责8栋房屋的施工建设,常常不能正常休息。因为施工工地远离公司驻地,有时一个星期只有一袋土豆送到工地上,连面条和稀饭都难得吃到一次。繁重的工作和极差的饮食,使陈远良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

  陈远良做事踏实认真,办事能力强,多次到赞比亚,学会了当地的土话,公司因此不断与其续签合同。第三次合同期满后,华港公司经理甚至不想让陈远良回国,所以,那次合同还延长了两个多月时间。

  2001年10月,华港公司再次打电话给陈远良,说工程工期紧张,要求陈远良在当月19日前赶赴赞比亚。陈远良二话不说,立即起程,接受了公司的第四次邀请。

  陈远良第四次赴赞后,身体渐感不适。2002年8月,他被华港公司送到当地一家中国诊所治疗。当地一名中国医生根据陈远良的病情,向公司发出建议,送其回国诊疗。公司接受了医生的建议。

  2002年11月23日,江西省肿瘤医院作出检查结论:“癌可能”。2002年11月27日,江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作出肿瘤染色体细胞学报告,诊断为“转移癌(腺)”。2003年春节过后,陈远良的病情恶化,住进了江西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3月19日,病魔便夺去了他年仅50岁的生命。

  陈远良的妻子吴慧萍说:“我认为,繁重的工作和极差的饮食,是造成陈远良体质下降和诱发食道癌的主要原因。为了医治丈夫的病,家里先后花费了9万多元,其中有票据的2万多元。我们不是不讲道理的人,我们希望公司考虑我们的实际情况和困难,给予我们报销有票据的部分。但我们没有想到,公司一分钱也不付。我丈夫在世时是企业的骨干,可死后,企业连医药费都不管,这样的企业连最起码的人情味都没有了。”

  2003年10月,吴慧萍向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04年5月20日,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应“按规定报销陈远良医药费22968.83元。”

  但劳动争议作出仲裁后,江西省建工集团却不服裁决,于2004年6月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公司与陈远良“只存在对外委派法律关系”,公司已经支付了陈远良在国外治病的医疗费用,其在国内治疗的费用,按照合同不能支付。

  10月25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吴慧萍的丈夫陈远良受聘到赞比亚工作后,其与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因此应享受受聘单位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吴慧萍要求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报销其丈夫陈远良在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受聘期间因病治疗的医药费用,与法有据,法庭予以支持。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以陈远良因病回国治疗“违约”为由,终止与吴慧萍丈夫陈远良的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庭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原告给予被告吴慧萍报销其丈夫陈远良的医药费22968.83元。

  然而,江西省建工集团不服判决,目前此案已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原、被告双方正在等待法院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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