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要求新建改建小区必须建青少年活动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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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3日15:52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洪燕杰) 本市新建或改建的住宅小区,要建设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部近日要求把设立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作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市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小区内已建成的活动中心将不能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小区物业将负责对青少年活动场所提供物业服务。 针对目前在城市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建设中常常忽视青少年活动场所的问题,建设
据悉,本市今后新建或改建小区中,人口规模在3万至5万人以上的,要建设青少年文化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7000至15000人的居住小区要建设青少年文化活动站。未按规划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主管部门将责令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纠正,对拒不改正的将进行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市建委负责人表示,小区里的青少年活动场所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已建成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将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要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对本小区内的青少年活动场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还要建立青少年活动场所安全责任制,防止使用中出现安全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