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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民工一至四级伤残享受长期伤残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00:41 大江网-江西日报

  大江网讯[江西日报]记者胡勇飞报道:记者1月3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今后,在我省县以上行政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务工的农民工(以下称务工人员)因工伤残,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享受长期伤残待遇。

  据了解,一级至四级的伤残务工人员可按两种方式享受长期伤残待遇。第一种方式
是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和75%。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用人单位解散、撤销、关闭及破产时,伤残务工人员终生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解散、撤销、关闭及破产时,应在解散、撤销、关闭及破产前清产核资中优先向工伤务工人员一次性支付长期伤残待遇。第二种方式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务工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支付的,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长期伤残待遇,本待遇含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一级伤残:本人月工资×90%×40%×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二级伤残:本人月工资×85%×39%×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三级伤残:本人月工资×80%×38%×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四级伤残:本人月工资×75%×37%×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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