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检察院打破“先刑后民”司法惯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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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08:02 法制日报 | ||||||||
四川检察院打破“先刑后民”司法惯例积极支持受害方民事索赔德华川平刘源 诸如在故意伤害案、侵吞国有资产案中,刑事部分如因种种原因久拖未决,造成的客观后果往往让受害方雪上加霜。四川省检察院日前透露,该省检察机关一改以往“先刑后民”司法惯例,积极支持受害方先提民事索赔,攀枝花市东区检察院最近就成功办理一起典型案件。
国资流失后建议先索赔 去年10月中旬,攀枝花东区检察院民行科对辖区内的国资流失情况进行走访调查,结果发现某国企的一笔流失国资拖了两年尚未追回。事情的经过是:2002年8月,李某伙同他人非法运走这家企业一下属厂矿6.21吨废钢轨,造成国资流失近万元。事发后,受害单位及时报了案,但因同案人在逃,能否追究李的刑事责任尚因证据原因无法确定,挽回流失国资因此搁浅。 “后经警方努力,企业的损失已追回一部分。我们通过查阅卷宗、走访相关人员发现,企业仍有3000余元未追回,而且也一直没主张自己的权利。”办案人员说。证据显示,李伙同他人非法侵害国资基本证据充分、民事侵权责任明确,该院因此立即向该企业发出支持起诉的检察建议书,建议其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李某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去年11月,李在检察官的见证下主动向该企业赔偿了3160元。 打破惯例利于保护弱者 我国在审理涉及刑案的民事赔偿案时,一般都是刑、民合并审理或刑案审结后再审民事部分,刑案的审理结果是审理民事部分的前提。四川省检察院一位负责人在分析这起国资案时说,国资迟迟未追回,症结在于我国“先刑后民”的司法惯例,此案如在刑事部分审结后再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势必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 这位负责人举例说,在故意伤害案中,如严格机械地执行“先刑后民”,甚至可能造成受害人因未及时得到救治而丧生,“我省打破这一惯例,积极支持受害方先民事索赔,目的在于及时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