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人员执法不表明身份用人单位可拒查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08:58 天津日报 | ||||||||
晁振源张璐 本报讯(通讯员晁振源记者张璐)记者昨天从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从即日起,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胸牌,主动出示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在调查、检查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不
据了解,本市劳动监察人员的胸牌为红颜色,上面印有“国家劳动保障监察”和统一编号。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包括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和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除此之外,其他任何证件不能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对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的执法证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