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内地所作裁决可相互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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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09:24 上海青年报 | ||||||||
据新华社电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梁爱诗昨日说,现在已订立机制,让内地和香港所作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两地的法院相互执行。 梁爱诗说,初步安排只限于商业案件,并会以“先易后难”的原则推展安排。涉案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书面同意发生纠纷未能解决时,给香港或内地法院独有管辖权,而经该法院作出裁决,裁决就可以在香港或内地执行,原则与仲裁裁决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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