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工伤人员待遇上调 专家详解工伤待遇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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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09:44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日前,晨报报道了南京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人均每月增加63.88元伤残抚恤金标准。连日来读者咨询电话不断,为此记者采访了南京市医保中心工伤保险科相关专家,详释工伤待遇调整情况。 定期待遇调整范围
本次定期待遇调整共涉及三类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定期待遇调整对象 因工负伤经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 定期待遇调整标准 (1)伤残抚恤金。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74.00元;二级每月增加70.00元;三级每月增加65.80元;四级每月增加61.70元。人均每月增加63.88元。(2)护理费。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41.00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32.90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4.70元。人均每月增加30.05元。(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32.90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24.70元。 执行时间及发放渠道 本次待遇调整从2003年7月份开始执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南京市已经实行100%社会化发放,能够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2003年7月至当前的待遇调整将作为补发金额在调整人员的发放账户中直接发放。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需要咨询,晨报短信热线10602586038482继续开通。 作者:端木 (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