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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斯曼海”案判赔42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10:22 每日新报

  国内最大民事索赔案一审判决张敬徐霄许凯

  案件核心数字

  海洋生态损失近千万元

  渔业资源损失 1500余万元

  捕捞养殖损失 1700余万元

  2004年 12月30日,在新的一年即将到来的时候,备受国内外关注的“塔斯曼海”轮溢油事故索赔案,在事发2年后,终于落下大幕。下午4时,天津海事法院对“塔”案中最后两个案件依法做出判决,判令被告“塔斯曼海”轮船东及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连带赔偿原告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生态损失近千万元;赔偿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业资源损失1500余万元。加上先期判令二被告赔偿遭受损失的1490名渔民和养殖户的1700余万元,此次索赔案的最终数额共计4200余万元。至此,“塔斯曼海”轮溢油索赔案所涉10个个案一审全部审结。天津市海事局作为我国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为维护海洋生态环境进行涉外索赔,在国内尚属首次。

  海洋生态损失获赔近千万元

  2004年 12月30日,历经6次庭审的天津市海洋局提起的海洋生态环境受损索赔案公开宣判。天津海事法院院长李柏华亲自担任此案的审判长。

  法院认为,渤海是半封闭的内海,海水交换持续时间长,自净能力较弱,此次溢油事故海域为我国必须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海域,205.924吨轻质原油入海,客观上造成了渤海湾的环境容量损失。法院同时认为,事故海域海洋沉积物中油类污染物,虽经过一年降低到沉积物质量一类标准,但平均油类含量仍比事故前高出0.68倍,因此该被污染海域的海洋沉积物应予修复,通过对庞大的有关海洋生态环境污损监测数据的分析查证,在最终核实原告相应损失的基础上,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环境容量损失750.58万元,赔偿原告天津市海洋局调查、监测评估费用及其生物修复研究经费等245.2284万元,并承担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被告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承担连带责任。

  渔业资源损失获赔 1513万元

  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作为原告,就渔业资源遭受损失提起的索赔诉讼,天津海事法院副院长吴立群担任审判长。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此前进行了5次庭审。

  法院查明,本次溢油污染海域属近岸海域。事故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天然渔业资源损失。这种损害不仅会导致当时的渔业资源突然下降,而且污染物对以后的渔业资源的损害也是不可逆转的。对于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如何计算和是否赔偿,在《92责任公约》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依照黄渤海监测中心的监测结果,按照农业部《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所得出的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属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在确认损失的基础上,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业资源损失1465.42万元,调查评估费48万元,并承担上述款项的利息;被告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90名渔民养殖户获赔 1700余万

  2004年 12月 24日,天津海事法院依法对1490名渔民诉两被告索赔案的8个个案分别做出判决。法院认为,相关海域和滩涂因此次油污事故造成严重污染,部分沿岸渔民不得不停止捕捞生产,并给部分养殖户的滩涂养殖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据此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河北省滦南地区、本市汉沽地区、塘沽区北塘地区、塘沽区大沽地区共计1490名渔民、养殖户渔业捕捞损失、滩涂养殖损失和网具损失等共计1700余万元。

  法院依法查明,渤海湾的曹妃甸附近海域临近河口,海域环境质量良好,是多种经济鱼类、虾蟹类和贝类的产卵场和索饵场。离岸较近的35、36渔区是滦南县渔民和天津市沿海地区渔民世代从事海洋捕捞的赖以生存的传统渔场,涉案众渔民对其具有较强的依赖性。 2002年11月23日,“塔斯曼海”轮所载 205.924吨轻质原油入海。在风、流等气象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溢油扩散面积从18平方公里至205平方公里波动变化。经172小时数值模拟,扫海面积约为786平方公里。由于溢油污染面积中,油类浓度已超过海洋生物的安全浓度值,对海洋生物造成了严重危害,造成以该污染海域捕捞为生的众渔民不得不停产。同时,也给众养殖户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同时查明:渔民索赔的捕捞停产损失属于因污染给渔民造成的直接损失,这部分损失与天津市渔政渔港管理处和天津市海洋局的索赔是性质完全不同的索赔,彼此之间不存在重复索赔问题。

  阳光下的审判

  由于本次海洋生态索赔是我国加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后,第一例根据《公约》向外国公司保险人进行索赔的案件,也是我国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框架内提出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涉外索赔第一案,开创了维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权益的先河,因此此案引起全国媒体的普遍关注。

  此案的审判长——天津海事法院院长李柏华说,由于原告众多(仅渔民就达1490名),被告相同,且在争议问题上存在共性,为提高效率,征得各方同意,法院将共同争议的事实予以合并审理。同时,法院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全面听取各方意见,保证庭审公开、透明,实现了“阳光下的审判”。作为我国海洋生态污染损害第一案,李柏华认为,“塔斯曼海”案对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深刻的意义。通过此案,将进一步提升社会各界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同时也将推动和促进我国海洋立法和法律实践的发展进程。

  本版撰文新报记者张敬通讯员徐霄摄影许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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