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人大出台新规定 群众有“难事”找代表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11:07 新华网甘肃频道 | ||||||||
2004年12月31日,兰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规定》。今后,兰州市民遇到“难心事”,可通过找人大代表给政府部门提建议解决。 群众有“难事”找代表
根据规定,人大代表应当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视察、调查、座谈、走访等方式,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属于市级国家机关和组织管辖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 属于代表本人及亲属的有关诉讼案件和由代表转交的案件申诉状以及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方面的问题,不应作为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提出 。 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应当书面提出,使用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印制的专用纸;应当一事一案,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言简意明,书写工整;写明邮政编码、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并由代表本人签名。 把代表建议落到实处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后6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并报办理机关和交办机关。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应当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答复代表时,须附办理结果征询意见表;还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如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当重新研究办理,并在1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对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拒不办理、相互推诿、不按规定时限认真办理、答复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问题,没有得到落实,以及对提案代表进行指责、刁难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报结果。同时,办理机关应当追究承办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予以批评教育。(记者 蔡天鹏 实习生 马红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