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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通过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首次引入引咎辞职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12:25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胡谋

  “引咎辞职”、“新闻监督”,这些为大家所熟悉的词汇,日前首次被写入了地方法规。2004年12月30日上午,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新闻媒体监督”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亮点

  妨碍舆论监督可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市法律界人士称该《条例》有两大亮点:

  一是在国内地方性法规中第一次引入引咎辞职、免职、辞退制度。引咎辞职包括以下情况: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连续或者多次出现严重职务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纵容、包庇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严重违纪违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是首次提出新闻舆论监督权。《条例》规定:“新闻工作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或反映的有关职务犯罪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对阻碍新闻舆论监督造成严重影响的,《条例》首次提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全国改革开放“试验场”的特殊身份,也使它成为预防职务犯罪的前沿阵地。经济活跃,企业注册、土地租赁、项目报批等经济行为频繁,权力资源利用率高,职务犯罪机会也多;经济行为往往超前于配套立法与管理措施,职务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很大;经济成分复杂,分配方式多样,各种价值观念冲突激烈;一部分人的暴富和奢侈,也成了诱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导火索。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出台,正是对现实需求的回应。早在1996年,深圳就组建了“预防职务犯罪专家咨询委员会”。2000年,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财政局等18个部门组成预防职务违纪违法工作委员会。2003年初,郑学定等12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制定《深圳经济特区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议案,深圳市检察院正式成立了“预防立法起草小组”。

  深圳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谭国箱的态度明确:只有制度创新,才可能为预防职务犯罪寻找新的更有效的路径,更有力的工具。

  专家观点 引咎辞职将不仅仅限于党内干部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侯黎明认为,这部《条例》中引入的引咎辞职制度和免职制度,在党的规范性文件中是有规定的,《条例》把党内的责任制和一些政策通过立法程序提升为法规的形式,增强了其约束力和稳定性,使引咎辞职制度和免职制度规范和约束的范围更广,而不仅仅限于党内的干部。

  而舆论监督权写入法条,在新闻媒体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深圳记者协会主席吴松营认为,这是给记者们最好的新年礼物。有记者说:以前对类似曝光职务罪犯的采访任务心有所悸,现在新闻监督权有了法律保障,新闻监督将成为全社会预防机制中积极的因素。

  本地的专家学者反响热烈,并对《条例》的实施提出了建议。深圳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马敬仁认为,应在条款细化上下功夫。他说:“引咎辞职”不仅要纳入地方法规,而且目前全国人大正在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也已经写入了引咎辞职条款。作为地方专项法规应该在条款细化上下功夫,立法和执法是两个环节,法律实施需要细则。地方法规应对细节和程序如适用范围、司法程序等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 《人民日报》 (2005年01月04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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