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率先通过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引咎辞职写入地方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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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14:03 中国台湾网 | ||||||||
中国台湾网1月4日消息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1月2日通过了一项《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该《条例》在内地地方性法规中首次引入了引咎辞职制度。 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刚刚通过的《条例》中规定,引咎辞职包括以下情况: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连续或者多次出现严重职务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纵容、包庇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严重违纪违法活动,
而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或者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出让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的,可依相关规定给予免职或者辞退处理。 《条例》给新闻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打了一剂“强心剂”,明确保护新闻舆论监督,对阻碍记者并造成严重影响的,首次提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新闻记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对阻碍新闻媒体采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言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