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电12万元 大胆“电耗子”被判1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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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17:38 中国电力新闻网 | ||||||||
本网讯12月23日,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因犯有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 金人民币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男,40岁,河北省人。2003年11月与刘某(在逃)预谋在津以窃电方式进行炼铁经 营。后二人租赁本市河西区修配公司的一间厂房作为非法生产用房,并共同出资购买了变压器、电柜、炼电炉、电缆等窃电设 备。同年12月17日起,赵某与刘某
法院认为,赵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国家电能,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 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共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遂作出上述判决。(金振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