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对乡镇煤窑实行问责制 镇长查处不力要辞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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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01:13 重庆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秦勇) 问责制指向了乡镇小煤窑,对小煤窑查处不力的分管镇长将“下课”!昨日,市经委传出消息,今年4月底以前,我市将全力关闭违规小煤窑。凡一个乡镇出现两处属于该关闭但未真正关闭或死灰复燃的,无论发生事故与否,该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引咎辞职。 部分小煤窑死灰复燃
受煤炭上扬的利益驱动,一些区县无证非法开采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现象抬头,有的小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盲目违章生产、导致事故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同时,少数地区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混乱,计量不准,不仅造成财政税收的流失,而且直接影响了宏观经济调控和煤炭的有效供给。 据了解,去年全市各类煤矿事故342起,死亡419人,同比少死亡27人,下降6.05%,比国务院安委会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少死亡9人,下降了2.1%。特大安全事故少发生2起,下降66.67%。 “现实的情况不容乐观,我们必须关闭违规小煤窑,并对查处不力的乡镇领导问责。”市经委称。 收回矿井实行公开拍卖 市经委称,我市将对具有下列几种情形的矿井,由当地政府责成煤炭管理部门和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矿井生产权和资源开采权: 年产9万吨及其以下的矿井,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年产6万吨及其以下的矿井,年内发生两起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年产3万吨及其以下的矿井,年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年产1万吨的矿井,年内发生一起3人以上重大事故或零星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超过3人的。 据了解,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矿井生产权和资源开采权后,再组织矿产资源管理等相关部门,经评估后实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按所有权权属进行分配。对拍卖无人认购的矿井,由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同时,对不具备能力整改或达不到整顿验收标准的小煤矿,要责成矿主通过联办、转让等方式增强办矿实力,确保整改达标。要严格新办矿井的审批,从严审查办矿资格。 同时规定,在今年4月底以前,将暂停新办6万吨以下的小煤矿。 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 市经委有关负责人称,我市今年将建立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制度,保证煤炭的安全生产。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由煤矿按照原煤实际产量按月从成本中提取,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我市市级国有企业按8元/吨标准提取,区县国有煤矿及其他非国有煤矿按10元/吨标准提取。 “运输环节我市也将严厉查处,对收购倒卖非法矿井煤炭产品的企业要严肃查处!”市经委有关人士称。销售煤炭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防止非法矿井的煤炭产品流向市场,对收购倒卖非法矿井煤炭产品的企业要严肃查处。 实施行政问责制 对于关闭小煤窑不力乡镇和区县,我市将实施行政问责制。据了解,在今年4月底以前,凡一个乡镇出现一处属于该关闭但未真正关闭或死灰复燃的,无论发生事故与否,该乡镇政府分管领导要停职检查;发现有两处以上者,该乡镇政府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凡一个区县有两个以上这样的乡镇,该区县政府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