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规定中小学食物中毒事故将实行问责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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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02:02 东方新报 | ||||||||
新报讯 (记者沈颢) 昨日,省卫生厅公布《湖南省中小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发生死亡1人以上特大食物中毒事故,将追究发生事故学校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同时,中小学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必须在30日内完成。 中毒事故分三级
该《办法》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分为三等级:中毒人数3人以上30人以下为一般事故;中毒人数31人以上100人以下为重大事故;中毒人数101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为特大事故。 发生事故严格问责 《办法》规定,相关部门正职及学校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部门、学校分管领导是第二责任人。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将问责他们和直接责任人。学校发生死亡1人以上特大食物中毒事故,还应追究发生事故学校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第一、第二责任人及同级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可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30日内完成调查 《办法》明确,事故调查工作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报告应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接受报告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在1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3类情况参照执行 据悉,学校组织的野营、野炊及其他户外活动中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饮用水不洁造成学生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与学校管理有关的人为投毒事故的,这3类情况也参照执行。 水、奶为严控对象 学校必须向学生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和必要的洗手设施,并且严防投毒事故的发生。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要坚持“政府引导、学生自愿”的原则,严禁订购未经省农业厅、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的学生饮用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