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约退房赔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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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02:03 京华时报 | ||||||||
作者: 邹桂来源: 不拆除临时围墙与广告宣传不符 本报讯(记者邹桂 通讯员高志海)房地产公司未能兑现广告上的承诺,又不同意退房赔款,杨女士无奈之下将富河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二中院终审判决富河公司返还
2003年4月,杨女士与富河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通州天赐良园三期的一处房屋。随后,杨女士支付了首付款,约定于当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然而,12月8日,杨女士却突然得到通知,开发商不能按约拆除一期、三期之间的临时围墙,如果不能接受此项变更,公司愿意退返房款,但却不同意赔偿损失。杨女士认为,如不能拆除围墙,便无法方便地享受一期小区内设施和便利条件,为此她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开发商在广告宣传资料及申报的规划图中,小区的一期、三期是一个完整、封闭的小区,但开发商却在交付房屋时未能如约拆除围墙,使小区产生分隔,开发商违反了约定。故法院终审判决开发商返还杨女士房价和房屋首付款33.7万余元,并给付利息,赔偿5900余元经济损失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