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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02:47 东南早报

  《福建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本月起实施

  早报讯(记者康云)《福建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今年1月1日起实施。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投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都适用本办法。

  根据规定,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建设单位
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高层住宅)。

  招标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指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超过10家的,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建立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中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招标人要啥条件

  新建现售商品房物业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预售商品房物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非出售类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按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完成;未约定的,应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60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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