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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民工告市总工会“不履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02:58 重庆晨报

  本报讯(记者肖玉实习生黄焕曦)昨天上午,83名民工委托律师周立太,将状告重庆市总工会的诉状送交到市一中院。原告认为,自己向市总工会申请出具“困难证明”,但市总工会“一直没有答复”,因此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据悉,市一中院收下诉状,但是否立案,将在审核后决定。

  民工被辞仲裁缺钱

  起诉书称,原告83名民工,先后受聘于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喷漆、打磨工作。但去年10月,长安公司将83人全部辞退。原告就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曾与长安公司发生争议,并于上月22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过。仲裁委当即受理此案,但要求收取费用21万多元。

  83人经济困难,无力交这笔钱,只得申请缓交。但民工们根据相关规定,于上周向市总工会书面申请,请求出具“困难证明”。没料到,市总工会予以拒绝。

  当天,83名原告又以特快专递,向市总工会邮寄《关于出具困难证明的申请》及“仲裁费一览表”,市总工会一直没予答复。

  求助受拒告总工会

  83名民工感到恼火,以《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为依据,一纸诉状要告市总工会。因为《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44条规定:仲裁机构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和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对于缴纳仲裁费、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职工当事人,经本人申请和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会证明,可以批准其减免或者缓交。因此,市总工会具有出具困难证明的法定职责,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但法律法规并没具体规定工会出具困难证明的期限。而民工们说,根据《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仲裁费的期限为收到仲裁委受理通知后5日内,因此,市总工会应在仲裁费缴纳的期限内出具困难证明。

  民工们认为,市总工会一直没出具困难证明,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且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市总工会属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因此,可以状告市总工会。

  市总工会:应找区县

  针对民工们的起诉,市总工会一负责人则称:为困难职工出具困难证明,须按程序依法办事。

  “按规定,困难职工是指当地民政部门和街(镇)核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职工,在农村则必须是五保户。且困难职工应向区县总工会申请,而不是市总工会。”

  据了解,市总工会法工部曾向原告方作过细致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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