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每年因窃电损失550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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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03:02 新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刘铁瑛李玥)我市每年因窃电平均损失电量1.18亿千瓦时,折合人民币5500万元,同时埋下许多安全隐患。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哈尔滨市窃电行为预防和查处规定》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了禁止的7种窃电行为,窃电的“电虫”将被重罚。 《规定》中明令禁止的7种窃电行为是: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者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
对于有窃电行为的用户,电力部门将追缴电费并处以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生产专用窃电装置和工具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没收其装置和工具,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专用窃电装置和工具的,由工商部门没收其装置和工具,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窃电造成供用电设施损坏、停电事故或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窃电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