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确立新闻媒体监督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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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03:55 北京晨报 | ||||||||
据新华社电(记者李南玲)《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4年12月30日获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这个《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对其宣传报道负责。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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