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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责任人将被撤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07:31 潇湘晨报

  本报讯昨日,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了《湖南省中小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学校、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相关责任人都将被追究责任,学校发生死亡1人以上特大食物中毒事故,学校、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第一责任人都可被撤职。

  根据暂行办法,中小学校(含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幼儿园)食物中毒,是
指在学校内的食堂、饮食店、商店向师生、职工、家属供应的食物所引起的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应当追究学校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学校发生死亡1人以上特大食物中毒事故,还应追究发生事故学校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第一、第二责任人及同级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省卫生厅法监处负责人介绍,去年我省强化了学校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监管。通过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全省县以上中学食堂卫生状况有了明显改善,群体性食物中毒发生率有所下降,2004年学校群体性食物中毒发生起数和中毒人数分别比上年下降33.3%和42.6%。

  记者 刘少龙 实习生 周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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