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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致新生儿脑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07:33 齐鲁晚报

  据新华社南宁1月4日电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宜州市妇幼保健院被判赔偿原告卢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218万多元。

  2001年12月19日6时55分,孕妇韦某在被告宜州市妇幼保健院产房自然分娩出原告卢某,当时卢某情况良好。因分娩时羊水混浊,被告予卢某每天肌注两次青霉素,预防感染,每
天肌注1次维生素K,预防新生儿出血。21日,卢某开始出现面部孔膜黄染、逐渐加重、轻微嗜睡、吸吮力差等症状。

  为医治卢某,其父母先后将他带到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合计498天。在住院期间,卢某花在保守性治疗上的费用月均近5000元。

  卢某的父母于2003年3月18日,向河池市中级法院起诉,索赔损失514万多元。

  受法院委托,2003年9月21日,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卢某病残程度作出鉴定:脑性瘫痪,残疾程度为一级。同年10月28日,广西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被告)存在违法违规事实:观察病情不仔细,发现病情后未能作相关检查,以给诊断及治疗提供依据;对病情估计不足,病情变化后未能及时报告上级医师,组织会诊,延误了诊断和治疗时间;病程记录欠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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