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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致新生儿脑瘫被判赔偿21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07:52 三秦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宜州市妇幼保健院被判赔偿原告卢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218万多元。

  2001年12月19日6时55分,孕妇韦某在被告宜州市妇幼保健院产房自然分娩出原告卢某,当时卢某情况良好。因分娩时羊水混浊,被告给卢某每天肌注两次青霉素,预防感染,每天肌注1次维生素K,预防新生儿出血。21日,卢某开始出现面部孔膜黄染、逐渐加重、轻
微嗜睡、吸吮力差等症状。22日下午和23日上午的两次体温检测分别为38℃、39℃。被告给予卢某静脉输液,口服鲁米那片处理后,体温降至37.4℃。在宜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期间,受法院委托,2003年9月21日,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卢某病残程度作出鉴定:脑性瘫痪,残疾程度为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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