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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民工讨工资有了“尚方宝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07:58 法制日报

  特别关注:民工讨工资有了“尚方宝剑”

  袁永超张镇

  去年11月14日,央视“东方时空”播报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发生一起七名民工为讨要工钱集体自杀事件。尽管经抢救全部脱险,但电视画面中矮小肮脏的工棚、衣衫褴褛的民工与
他们亲手建造的新颖豪华的别墅,形成巨大反差,让我们不得不沉重面对这一重大社会问题。

  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做好涉及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工作。

  国务院及下属的劳动社会保障部、建设部相继发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强有力的法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完全可以称为民工维权的“尚方宝剑”。民工如何了解并运用他们,使自己的权利能得到法律的保障,本文对此作了比较细致的解释。

  向劳动部门投诉并申请法律援助

  进城务工民工,如用人单位(个人)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最快捷、方便、经济的手段当推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作出处理。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仅应立即支付,还应按克扣或者工资金额50%至1倍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三)、劳动保障部门还可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未能及时解决,可直接向务工地或家乡居住地法律服务援助中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系司法局内设部门,电话号多为当地区号加148,容易查找。法律援助中心对为民工维权服务,手续简便,基本不收费或收费低廉。尤其值得高兴的是,部分省司法厅专设了12348法律援助热线,在全省统一降低门槛,为民工铺设绿色维权通道。只需一份委托书,专业律师帮你讨薪。

  集相关证据依法提起维权诉讼

  民工在遇到工资拖欠投诉时,应该注意收集公司拖欠工资的证据,如签订有劳动合同应携带合同,没有签订合同,应该寻找证人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同时,应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及被举报公司名称、负责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更重要的是要提供对方拖欠工资、违背法律法规的事实。同时,还应记住举报的有效法律期限,一般所举报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行为应发生在两年内。若没有以上书证,至少要有在一起打工的其他同事证人证言。起诉时,因最高法院早已公布了“人民法院二十条便民措施”,所以,受理民工欠薪纠纷,作为法院为民服务的热点重点问题,法院专设绿色诉讼通道,不仅案件诉讼费可申请缓交或减交,没有文化起草诉状,还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书记员记入笔录即可。

  向分包人、转包人、发包人等追讨

  民工追讨建设领域欠薪困难重重,主要症结是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层层拖欠。而已于去年9月6日生效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九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今年元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拖欠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民工可将带工老板、分包人、转包人、发包人共同作为被告起诉。(二)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新法规规定支付民工工资,不仅是带工老板的责任,同样是发包人、分包人、转包人的共同法定义务,将矛头直指工程项目部和开发商。区区一点工资较之开发商的暴利算不了什么,所以,现在民工们绝对不要担心执行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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