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 局长校长负总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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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08:1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省教育厅昨日制定《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安全工作职责的暂行规定》《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职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学校校长(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院长)要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不认真履职导致事故发生的将追究行政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要求在学校得以实现,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各地、各学校要保证学校安全工作要求在基层得到有效落实。(向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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