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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生儿医院致残获赔21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08:1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据新华社电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宜州市妇幼保健院被判赔偿原告卢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218万多元。

  2001年12月19日,孕妇韦某在被告宜州市妇幼保健院产房自然分娩出原告卢某,当时卢某情况良好。因分娩时羊水混浊,被告予卢某每天肌注两次青霉素,预防感染,每天肌注1次维生素K,预防新生儿出血。21日,卢某开始出现面部孔膜黄染、逐渐加重、轻微嗜睡、
吸吮力差等症状,并最终脑性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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