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先驱导报:警惕新陪审制度滋生新腐败(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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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12:15 国际先驱导报 | ||||||||
国外陪审制度借鉴 国际先驱导报圣迭戈特约记者沈莫寒报道 美国的法律体系是英美法系,因此陪审团制度也成为了美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标志。在这个国家,当陪审员是一个公民的义务。
刘易斯是圣迭戈当地的一个清洁工,他在今年刚刚参加过一个抢劫案的审理。当记者问他在出庭的时候是否对自己的法律知识有所疑虑的时候,他笑着说,我们只凭良心判断被告是否有罪,至于怎么量刑,那是法官的事情。我认为,陪审团只需要有良知就可以了。 陪审制度 这就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的不同,作为陪审员,在美国只需要为判断事实负责。 在美国,当事人几乎都有权获得陪审团的审判。但是在不同的诉讼中略有不同。在刑事诉讼中,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陪审团人数可以少于12人,但最少不得少于6人。陪审团随机组成,一般是从登记选民的名单中挑选,来源于当事人所在社区的各个阶层。 美国宪法规定,陪审员必须是从诉讼人所在社区的各个阶层中挑选出的。陪审员应该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对任何一方心存偏见。这是担任陪审员的首要条件。此外,能够理解诉讼程序;还应该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陪审员工作,至少受过最低限度的教育,18岁以上,懂英语等等。 选择陪审团时,需要将一大群待定陪审员召集到法院。法官和律师就从这些人中挑选12人(或少于12人)作为本案的陪审员。挑选合格的陪审员有两个步骤:一是预先审核,即法官和律师向陪审员候选人提问,陪审员候选人回答,以此确定他们是否符合陪审员的条件。二是无因排除,即在预先审核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不经法官同意的情况下排除候选人,而不需要说明理由。每一方当事人都只能使用有限的无因排除机会。这个规则有个例外,当事人不能基于种族、民族或性别原因通过无因排除取消候选人资格。 长期以来,美国的陪审团制也有一些缺陷为人所诟病,但是许多美国人都认为这个制度是国家的基石之一,非常重要。 有些人担心,选择中立的陪审员非常不容易;也有人认为,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和经验,很难作出公正的裁判。此外,采用陪审团导致诉讼程序复杂、费用过大。 但是美国著名法官乔恩在总结美国的陪审制度时说:“我是一个陪审制度的坚决信仰者。陪审制度是司法审判程序中重要的一项,它比其他制度更能决定许多问题,许多对陪审制度的不良批评都不足以掩盖该制度的优点。陪审制度实际上并不是一个十全十美的制度,它需要法官和律师在陪审审判过程中,投入大量的精力及工作,亦惟有在此条件之下,才能使陪审审判结果正确完美。如果律师对案件没有充分准备或法官与律师的才能不平衡,法官就必须付出加倍的工作去帮助陪审团从对案情的混淆困扰中逐渐求得公平正确的审判功能。” 参审制度 相对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德国实行的是参审制。它比任何欧洲大陆国家都更加广泛地使用参审制合议庭来处理案件。 德国的陪审员任期4年,每一位陪审员每年参加几天审判——法律建议的标准是每月一次。 德国在遴选陪审员时,要求他们来自广泛的职业团体。但是在实践中,负责遴选的委员会一般偏爱文职官员和其他白领职员,而家庭主妇和蓝领雇员的代表相对过少。 在加州大学圣迭戈分校留学的德国学生德克的父亲曾经当过陪审员。他对记者说:“父亲对我说,在审判的过程中,因为涉及的法律形形色色,所以虽然经过一定的培训,仍然觉得有点力不从心。”他告诉记者,他本人更加倾向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但听说这个制度耗资巨大”。 [上一页]  [1]  [2]  [3] | ||||||||